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一)第1項: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該部公告之。
三、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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