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體育會章程
71.11.2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查通過訂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不論對內對外均需使用全銜名稱),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台灣省體育會轄下之團體會員,本會為嘉義市社會體育團體之領導單位。
第二條:本會以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全民身心健康,提高運動競技水準為宗旨,並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嘉義市參加全國體育運動組織的唯一代表。
第三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市政府社會處,目的事業機關為市政府教育處。
本會為協助市政府教育處辦理社會體育運動的唯一窗口。
第四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須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全民體育運動。
二、提高運動競技水準。
三、輔導本會各單項委員會之會務及業務之推展。
四、輔導本會各單項委員會辦理裁判、教練及相關體育運動休閒專業人員講習及建檔管理。
五、辦理政府機關委辦體育運動事項
六、輔導支援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社會體育運動辦理體育競賽與訓練工作。
七、為本市體育運動團體與政府及其他單位溝通之橋樑。
八、辦理公益性之體育運動或休閒活動。
九、其他有關體育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設籍嘉義市滿六個月且年齡滿二十歲。
二、熱心體育之外縣市人士,得申請為加入贊助會員。
三、無不良行為者。
四、須本會個人會員一人之介紹。(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僅介紹一人為限)
五、填寫本會印製之會員入會申請書一分。
六、經理事會議審查合格,並依規定繳交入會費方為本會會員。
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為當然團體會員,各區體育會亦歡迎加入,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函報本會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設永久會員其定義:
1.擔任本會幹事部人員達30年以上者。
2.經理事提案確定對本會有明確之貢獻者。
3.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查事實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取消之。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服從本會一切章則及議決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不法情事發生,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之。
第十一條:本會為健全會員會籍,每年三月份辦理會籍檢查,未通過會籍檢查,視同喪失會員資格。
會籍檢查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本會得聘任榮譽理事若干人,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之,履行義務同本會理事,但不具法定理事權利事項,其主要任務為協助本會業務推展及技術諮詢。
第十五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設省級以上代表三人,由理監事會選舉產生之,負責參加上級體育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省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順位遞補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必要時得聘請名譽及榮譽理事長及顧問,技術顧問若干人。
一、本會為感念歷任理事長的貢獻,卸任後由本會理事會聘任為榮譽理事長。
二、若嚴重傷害或阻礙本會業務發展及形象者不在此限。
三、對本會有卓越項獻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永久會員」。
第廿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四條: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並執行本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案或交辦事項,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廿五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在總幹事之下得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各組人員由總幹事遴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任命,辦理各組業務。另遴選約雇人員一人,承總幹事之指導,協助辦理本會業務,並比照政府規定辦理簽約。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技術性組織之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專責辦理各該項運動之推展。如推展不力,經查屬實,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從新另聘該項組織不得異議。各項委員會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皆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其內容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一條: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二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三條: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監事負責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新會員入會費之收入【(1)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整。(2)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之收入【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收入【每一團體新台幣參仟元整。】
四、由理監事認捐。
五、政府補助。
六、上級體育會補助。
七、各熱心社團、工商企業界及社會人士之捐助。
八、本會基金之孳息。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繳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第○二八○七六五四二○一八三號嘉義市體育會戶內,或親自至體育會繳交(會址:嘉義市體育路2號 電話:2223123)。
第卅六條:本會所有經費均存入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第○二八○七六五四二○一八三號嘉義市體育會戶內。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收支得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時列帳公佈以召徵信。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均以曆年為準日【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工作計劃亦同。
第卅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