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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2年7月17日府教體字第1025319363號函辦理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略以:「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又同法第55條規定略以:「違反第22條…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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