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縣市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各預算來源中,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5%。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縣市財力級次屬第二至第五級者,各預算來源中,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三、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項經費不得挪用。
一、各專案活動經費申請總表如附件1、申請計畫書如附件2,另請依各專案執行項目檢附相關申請表件。
二、縣市政府完成初核作業後,須排列專案計畫辦理之優先順序,並依序填列各專案活動經費申請總表。
三、申辦計畫紙本請依各專案執行項目及計畫分裝,其排列順序並請參照所送申請總表排序辦理。
四、請確實填列各專案相關表件,未填完整者本署得不予補助經費;另活動時間、地點為必填項目,未填列者不予補助。
※長期程(逾4個月以上)專案涉及提供申請或洽談合作規劃,未能填列明確時間、地點者,請預先填列專案辦理期程,並務請配合每月活動資訊彙整作業,提供下一月份活動資訊。
一、各縣市政府須完成105年運動i臺灣計畫核銷程序,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附之,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縣市輔導作業運用計畫(附件3)及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送本署備查後,始可辦理106年經費撥付。
二、各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相關專案經費採1次撥款,於本署核定所送申辦計畫書後10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檢據送本署以憑撥付補助經費。
三、為利業務之推動,建議各縣市政府得針對長期程專案(如:巡迴運動指導團)、單一單位或活動補助經費較高者(如縣市體育會、地方特色、競爭型計畫等)協議經費撥付或核結作法。
一、本案應於106年12月15日(星期五)前由各縣市政府統一彙整檢附下列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一)收支結算表(如附件4)、活動總表、人數調查表 (請至活動管理系統匯出)及成果報告(附件5,紙本1份,並上傳至活動管理系統),如未於時限內辦理核銷程序完結者,將列入隔年度經費補助依據。
(二)所送相關資料本署核結後不再發回,請各縣市政府自行留存(含電子檔)。
二、本案核銷原則及基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基金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於全民運動推展,相關核結規定如後附經費編列基準表(超過基準部分得自籌辦理);另各縣市政府如針對核結項目或基準有更嚴謹規範者,務請於縣市申辦說明會中向各執行單位說明。
三、為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本署得委由專責單位針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實地訪視,屆時請配合辦理。
一、輔導機制
(一)各縣市政府應自行遴聘學者專家(建議1至3位)進行轄區各活動訪視作業(訪視表格範本由體育署提供):
1.應確實做成訪視紀錄,並於每月底前檢送前一月份查訪紀錄至體育署(第一次檢送日期為3月底),以作為後續業務推動執行之參考;若前一月份未辦理訪視者,並請來函敘明未進行訪視原因。
2.各縣市政府計畫執行期間應主動通知中央、地方訪視委員相關資訊,俾利執行訪視、考核及評估工作。
3.其餘規定請參閱運動知識擴增專案(一)縣市輔導作業內容。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106年10月31日前,針對所轄輔導之執行單位進行實地查核輔導作業(包括:活動辦理情形、業務辦理情形、財產保管狀況及專案執行進度等),查核報告並請於106年11月17日前送本署備查,相關查核結果,請作為隔年度經費審查或輔導之參據,其查核次數規定如下:
1.計畫總補助經費未達500萬元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1個單位。
2.計畫總補助經費達500萬元,未達1,000萬元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2個單位。
3.計畫總補助經費額度達1,000萬元以上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3個單位。
(三)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為「運動i臺灣」計畫中央訪視委員,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本計畫之工作重點,協助提供各縣市政府執行策略與問題處理諮詢建議。
二、活動宣導
(一)各辦理單位應強化活動行銷,藉由各種媒體網路廣為宣導,使用之SLOGAN、旗幟及宣導布條等,以105年本署統一製發分送各單位再利用為主,並請妥善保管,不足部分由各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製作。活動現場布置應依活動性質明顯標示「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臺灣計畫」、「國民體育日」等文字
(二)各承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週前,將活動參與資訊公告於各縣市運動地圖網站,以利民眾參與或前往觀賞。
(三)小型活動(100人以下)建議插2至6面旗幟,中型活動(100-499人)建議插8至12面旗幟,大型活動(500人以上)建議插16面旗幟,並結合整體行銷。
(四)106年各縣市政府運動地圖網站由本署統一委辦,惟各縣市須有網站管理人員負責活動時間確認、行銷及修正時間、地點等作業,上開人力需求得由縣市輔導作業所聘任之專任助理協助。
三、各縣市政府績效評估指標
(一)縣市整體計畫行銷包裝作業執行情形。
(二)縣市輔導作業執行情形。
(三)縣市資源整合作業執行情形。
(四)專案場次、經費執行率及活動成果。
(五)活動規劃內容是否包含各大專案,並符合不同年齡層或族群需求(含婦女、銀髮族、職工上班族、原住民族、身心障礙等)。
四、整體計畫預期效益
(一)達成一縣市一地方特色運動(或運動熱區)的目標;提升民眾對縣市之認同感。
(二)各縣市體育活動與通路結合數達鄉鎮市區數45%。
(三)維持國人運動資訊接受率逾5成。
(四)輔導縣市建立社區聯誼賽賽季,形塑運動風潮;辦理多元體育活動數每年逾5,000場次。
(五)輔導縣市建立運動指導團隊,傳播民眾正確運動知識
(六)輔導縣市政府全民運動推展機制制度化,提升政策推展自主性。
五、期程任務
辦理期程 |
工作注意要項 |
備註 |
受理單位 |
收訖本署申辦公文日起至105年 12月20日 |
1.於相關網站公告申辦計畫內容與並函文通知相關執行單位。 2.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計畫申辦說明會議(11月11日前)。 3.確實辦理各單位所提計畫初核作業。 4.彙整填報初核通過之相關計畫。 5.提交申請計畫。 |
專案內容包括: 1.運動文化扎根專案 2.運動知識擴增專案。 3.運動種子傳遞專案 4.運動城市推展專案。 |
本署 |
106年1月 11日 |
簡報經費審查作業:請申辦地方特色運動、競爭型計畫之縣市預留時間與會簡報 |
會議通知另行發送 |
|
106年 2月15日至11月30日 |
1.活動辦理與行銷宣傳及文宣品製作。 2.執行各項活動計畫。 3.配合106年各縣市政府運動地圖運作模式,上傳活動內容及報名方式於「運動地圖」,俾利民眾參與。 4.活動執行過程,如有變更計畫及經費概算之必要(概算變更額度未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由縣市政府依權責核處,並副知本署【須含附件或敘明變更經費額度落差%數】),請事先報本署核備;如純屬調整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等,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務請於活動前副知本署,另主動至運動地圖更正,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中央、縣市訪視委員(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儘量採無紙化作業)。 5.辦理計畫縣市輔導作業(包括訪視、行銷宣傳等)。 |
1.辦理本計畫相關專案活動。 2.原則每3個月定期召開計畫規劃、討論或諮詢會議會議。 |
各縣市政府 |
106年11至12月 |
年度計畫期末聯席會議 |
|
|
106年 12月15日前 |
送交核銷資料 |
請於106年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
本署 |
一、各專案及預估執行經費,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署即取消辦理;如指定刪減相關經費或本署總經費,則適時調整執行內容及經費額度。
二、為使各執行單位明確了解計畫相關規定,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11月11日前辦理縣市計畫申辦說明會議;另請將本申辦作業原則上傳於各縣市運動地圖及相關網站,並函文通知相關執行單位。
三、本計畫之執行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四、活動執行時,須注意場地設施及活動安全指導,每項活動均須辦理保險(應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及保險額度,如壽險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未辦理保險者,應不予同意核結;本署或訪視委員至實地瞭解現場情形時,請配合提供必要資料與協助。
五、本申辦作業原則電子檔請逕至本署http://www.sa.gov.tw/或http://isports.sa.gov.tw/下載。
六、核定之計畫如涉及變更事宜,其核處原則如下:
(一)縣市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活動名稱、地點、時間或概算變更額度未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請縣市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務請於活動前副知本署,另請主動至「運動地圖」更正活動資訊。
(二)縣市初核轉送本署核辦:活動涉及內容變更或概算變更額度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建議於活動辦理2週前送本署核辦。
七、為落實計畫活動之核實性、宣傳性與效益性,本案特殊扣減(或註銷)補助經費規定如下:
※活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辦理者,請各執行單位於第一時間與縣市政府聯繫,並請縣市政府協助更新相關活動資訊,如未能於第一時間通知者,視同違反活動核實性原則。
(二)行銷宣傳性:活動現場經訪視或抽查發現無法辨識屬本署「運動i臺灣」年度計畫者(如:紅布條、旗幟與相關場地布置均無運動i臺灣logo及字樣),除受補助單位報經所屬縣市政府專案同意外,將註銷補助經費。
(三)活動效益性:如專案活動指定「參與對象」或「辦理方式」經訪視或抽查與原核定專案活動有嚴重落差者,除受補助單位報經所屬縣市政府專案同意外,將註銷補助經費。
※如「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樂活計畫-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樂活營」申請規範中明訂「參與對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應達80%以上)」及「辦理方式(須以原住民族傳統特色運動為限)」等,其活動參與對象如未包括原住民族(或比例有嚴重落差)或非辦理原住民族傳統特色運動等,即屬違反本項原則。
(四)活動經專案報核同意者,仍將扣減該活動補助經費20%,並請縣市政府列入隔年度初核作業之考評參據。
(五)上開作業請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副知本署,扣減或註銷經費款請併於年度計畫核結時繳還本署。屬系列活動者如涉上開扣減作業,請依活動日數比例扣減未依規定辦理經費。
(六)本計畫各活動「經費決算與概算數」、「預期效益與執行成果」落差情形,請詳填列於成果報告中,如有落差較大者,請各縣市政府列入隔年度經費初審之參據。
八、本計畫獎勵原則建議如下:績優執行單位、團隊、行政人員、實務工作人員、體育運動志工、特殊貢獻人員、機關優秀行政人員等,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表揚。
九、本計畫專案申辦項目及內容詳見下頁【附表】,為利各縣市政府申辦作業之執行,僅呈現縣市申辦相關業務內容,其餘整體計畫概貌,請參閱附錄中程計畫內容。
十、本計畫相關資訊或規範如有更新,本署將另行公告於官網(http://www.s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