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
  • slider image 67
:::

[公告]'> 幹事 - 本站消息 | 2016-10-17 | 人氣:2274

106年運動i臺灣計畫專案申辦作業原則

  • 依據: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暨「運動i臺灣」105至110年全民運動推展中程計畫辦理。
  • 願景:本計畫願景在於「自發、樂活、愛運動」,其中「自發」為強化國人自發性、自主性的規律運動習慣;「樂活」為讓運動結合生活及文化,發展地方性的特色運動;「愛運動」為培養國人運動興趣,使國人從為個人健康而運動,提升為愛好運動而運動。
  • 執行期程:自106年2月15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 補助原則: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縣市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各預算來源中,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5%。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縣市財力級次屬第二至第五級者,各預算來源中,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三、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項經費不得挪用。

  •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12月20日(星期二)止。
  • 推動策略:本專案推動策略為「全民參與」、「通路結合」及「專案串聯」,期落實全民運動計畫執行之公開性、擴散性及效益性,藉以達成計畫推動願景(詳見附錄中程計畫)。
  • 申請方式:各縣市政府依本計畫推動策略與願景輔導各執行單位研擬計畫,並於期限內確實完備初核作業後,填妥各縣市政府申請表件,依行政程序備文檢送申請計畫紙本乙式2份(分裝)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審核。

一、各專案活動經費申請總表如附件1、申請計畫書如附件2,另請依各專案執行項目檢附相關申請表件。

二、縣市政府完成初核作業後,須排列專案計畫辦理之優先順序,並依序填列各專案活動經費申請總表。

三、申辦計畫紙本請依各專案執行項目及計畫分裝,其排列順序並請參照所送申請總表排序辦理。

四、請確實填列各專案相關表件,未填完整者本署得不予補助經費;另活動時間、地點為必填項目,未填列者不予補助。

※長期程(逾4個月以上)專案涉及提供申請或洽談合作規劃,未能填列明確時間、地點者,請預先填列專案辦理期程,並務請配合每月活動資訊彙整作業,提供下一月份活動資訊。

  • 經費撥付:

一、各縣市政府須完成105年運動i臺灣計畫核銷程序,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附之,以併入決算方式辦理)、縣市輔導作業運用計畫(附件3)及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送本署備查後,始可辦理106年經費撥付。

二、各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相關專案經費採1次撥款,於本署核定所送申辦計畫書後10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檢據送本署以憑撥付補助經費。

三、為利業務之推動,建議各縣市政府得針對長期程專案(如:巡迴運動指導團)、單一單位或活動補助經費較高者(如縣市體育會、地方特色、競爭型計畫等)協議經費撥付或核結作法。

  • 經費核銷:       

一、本案應於106年12月15日(星期五)前由各縣市政府統一彙整檢附下列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一)收支結算表(如附件4)、活動總表、人數調查表 (請至活動管理系統匯出)及成果報告(附件5,紙本1份,並上傳至活動管理系統),如未於時限內辦理核銷程序完結者,將列入隔年度經費補助依據。

(二)所送相關資料本署核結後不再發回,請各縣市政府自行留存(含電子檔)。

二、本案核銷原則及基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基金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於全民運動推展,相關核結規定如後附經費編列基準表(超過基準部分得自籌辦理);另各縣市政府如針對核結項目或基準有更嚴謹規範者,務請於縣市申辦說明會中向各執行單位說明。

三、為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本署得委由專責單位針對各縣市政府辦理實地訪視,屆時請配合辦理。

  • 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召開專案會議審查,並視申辦情況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報告或列席說明。另針對地方特色運動、競爭型計畫部分,將採簡報經費審查方式辦理,預計辦理期間為106年1月11日(星期三),惠請申辦縣市預留時間與會簡報。
  • 注意事項:

一、輔導機制

(一)各縣市政府應自行遴聘學者專家(建議1至3位)進行轄區各活動訪視作業(訪視表格範本由體育署提供):

1.應確實做成訪視紀錄,並於每月底前檢送前一月份查訪紀錄至體育署(第一次檢送日期為3月底),以作為後續業務推動執行之參考;若前一月份未辦理訪視者,並請來函敘明未進行訪視原因。

2.各縣市政府計畫執行期間應主動通知中央、地方訪視委員相關資訊,俾利執行訪視、考核及評估工作。

3.其餘規定請參閱運動知識擴增專案(一)縣市輔導作業內容。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106年10月31日前,針對所轄輔導之執行單位進行實地查核輔導作業(包括:活動辦理情形、業務辦理情形、財產保管狀況及專案執行進度等),查核報告並請於106年11月17日前送本署備查,相關查核結果,請作為隔年度經費審查或輔導之參據,其查核次數規定如下:

1.計畫總補助經費未達500萬元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1個單位。

2.計畫總補助經費達500萬元,未達1,000萬元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2個單位。

3.計畫總補助經費額度達1,000萬元以上之縣市:應實地查核至少3個單位。

(三)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為「運動i臺灣」計畫中央訪視委員,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本計畫之工作重點,協助提供各縣市政府執行策略與問題處理諮詢建議。

二、活動宣導

(一)各辦理單位應強化活動行銷,藉由各種媒體網路廣為宣導,使用之SLOGAN、旗幟及宣導布條等,以105年本署統一製發分送各單位再利用為主,並請妥善保管,不足部分由各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製作。活動現場布置應依活動性質明顯標示「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臺灣計畫」、「國民體育日」等文字

(二)各承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週前,將活動參與資訊公告於各縣市運動地圖網站,以利民眾參與或前往觀賞。

(三)小型活動(100人以下)建議插2至6面旗幟,中型活動(100-499人)建議插8至12面旗幟,大型活動(500人以上)建議插16面旗幟,並結合整體行銷。

(四)106年各縣市政府運動地圖網站由本署統一委辦,惟各縣市須有網站管理人員負責活動時間確認、行銷及修正時間、地點等作業,上開人力需求得由縣市輔導作業所聘任之專任助理協助。

三、各縣市政府績效評估指標

(一)縣市整體計畫行銷包裝作業執行情形。

(二)縣市輔導作業執行情形。

(三)縣市資源整合作業執行情形。

(四)專案場次、經費執行率及活動成果。

(五)活動規劃內容是否包含各大專案,並符合不同年齡層或族群需求(含婦女、銀髮族、職工上班族、原住民族、身心障礙等)。

 四、整體計畫預期效益

(一)達成一縣市一地方特色運動(或運動熱區)的目標;提升民眾對縣市之認同感。

(二)各縣市體育活動與通路結合數達鄉鎮市區數45%。

(三)維持國人運動資訊接受率逾5成。

(四)輔導縣市建立社區聯誼賽賽季,形塑運動風潮;辦理多元體育活動數每年逾5,000場次。

(五)輔導縣市建立運動指導團隊,傳播民眾正確運動知識

(六)輔導縣市政府全民運動推展機制制度化,提升政策推展自主性。

 

 

五、期程任務

辦理期程

工作注意要項

備註

受理單位

收訖本署申辦公文日起至105年

12月20日

1.於相關網站公告申辦計畫內容與並函文通知相關執行單位。

2.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計畫申辦說明會議(11月11日前)。

3.確實辦理各單位所提計畫初核作業。

4.彙整填報初核通過之相關計畫。

5.提交申請計畫。

專案內容包括:

1.運動文化扎根專案

2.運動知識擴增專案。

3.運動種子傳遞專案

4.運動城市推展專案。

本署

106年1月

11日

簡報經費審查作業:請申辦地方特色運動、競爭型計畫之縣市預留時間與會簡報

會議通知另行發送

 

106年

2月15日至11月30日

1.活動辦理與行銷宣傳及文宣品製作。

2.執行各項活動計畫。

3.配合106年各縣市政府運動地圖運作模式,上傳活動內容及報名方式於「運動地圖」,俾利民眾參與。

4.活動執行過程,如有變更計畫及經費概算之必要(概算變更額度未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由縣市政府依權責核處,並副知本署【須含附件或敘明變更經費額度落差%數】),請事先報本署核備;如純屬調整活動名稱、時間、地點等,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務請於活動前副知本署,另主動至運動地圖更正,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中央、縣市訪視委員(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儘量採無紙化作業)。

5.辦理計畫縣市輔導作業(包括訪視、行銷宣傳等)。

1.辦理本計畫相關專案活動。

2.原則每3個月定期召開計畫規劃、討論或諮詢會議會議。

各縣市政府

106年11至12月

年度計畫期末聯席會議

 

 

106年

12月15日前

送交核銷資料

請於106年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本署

  • 附則:

一、各專案及預估執行經費,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署即取消辦理;如指定刪減相關經費或本署總經費,則適時調整執行內容及經費額度。

二、為使各執行單位明確了解計畫相關規定,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11月11日前辦理縣市計畫申辦說明會議;另請將本申辦作業原則上傳於各縣市運動地圖及相關網站,並函文通知相關執行單位。

三、本計畫之執行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四、活動執行時,須注意場地設施及活動安全指導,每項活動均須辦理保險(應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及保險額度,如壽險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未辦理保險者,應不予同意核結;本署或訪視委員至實地瞭解現場情形時,請配合提供必要資料與協助。

五、本申辦作業原則電子檔請逕至本署http://www.sa.gov.tw/http://isports.sa.gov.tw/下載。

六、核定之計畫如涉及變更事宜,其核處原則如下:

(一)縣市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活動名稱、地點、時間或概算變更額度未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請縣市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務請於活動前副知本署,另請主動至「運動地圖」更正活動資訊。

(二)縣市初核轉送本署核辦:活動涉及內容變更或概算變更額度超過原活動總經費±30%者,建議於活動辦理2週前送本署核辦。

七、為落實計畫活動之核實性、宣傳性與效益性,本案特殊扣減(或註銷)補助經費規定如下:

  1. 活動核實性:各活動如未能依原提報計畫日期或地點辦理者,須於原提報辦理日期前及預計變更辦理日期前報所屬縣市政府辦理備查作業,如未能於活動前辦理日期或地點變更備查作業或經抽查發現活動未依原提報日期、地點辦理者,除受補助單位報經所屬縣市政府專案同意外,將註銷補助經費。

※活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辦理者,請各執行單位於第一時間與縣市政府聯繫,並請縣市政府協助更新相關活動資訊,如未能於第一時間通知者,視同違反活動核實性原則。

(二)行銷宣傳性:活動現場經訪視或抽查發現無法辨識屬本署「運動i臺灣」年度計畫者(如:紅布條、旗幟與相關場地布置均無運動i臺灣logo及字樣),除受補助單位報經所屬縣市政府專案同意外,將註銷補助經費。

(三)活動效益性:如專案活動指定「參與對象」或「辦理方式」經訪視或抽查與原核定專案活動有嚴重落差者,除受補助單位報經所屬縣市政府專案同意外,將註銷補助經費。

※如「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樂活計畫-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樂活營」申請規範中明訂「參與對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應達80%以上)」及「辦理方式(須以原住民族傳統特色運動為限)」等,其活動參與對象如未包括原住民族(或比例有嚴重落差)或非辦理原住民族傳統特色運動等,即屬違反本項原則。

(四)活動經專案報核同意者,仍將扣減該活動補助經費20%,並請縣市政府列入隔年度初核作業之考評參據。

(五)上開作業請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副知本署,扣減或註銷經費款請併於年度計畫核結時繳還本署。屬系列活動者如涉上開扣減作業,請依活動日數比例扣減未依規定辦理經費。

(六)本計畫各活動「經費決算與概算數」、「預期效益與執行成果」落差情形,請詳填列於成果報告中,如有落差較大者,請各縣市政府列入隔年度經費初審之參據。

八、本計畫獎勵原則建議如下:績優執行單位、團隊、行政人員、實務工作人員、體育運動志工、特殊貢獻人員、機關優秀行政人員等,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表揚。

九、本計畫專案申辦項目及內容詳見下頁【附表】,為利各縣市政府申辦作業之執行,僅呈現縣市申辦相關業務內容,其餘整體計畫概貌,請參閱附錄中程計畫內容。

十、本計畫相關資訊或規範如有更新,本署將另行公告於官網(http://www.sa.gov.tw/)。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FB粉絲專頁